国内刊号:12-1437/S
国际刊号:2095-6819
发布日期:
作者:丁健,吴晓斐,黄治平,郑宏艳,米长虹,郑宏杰
单位: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天津 300191,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天津 300191,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天津 300191,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天津 300191,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天津 300191,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天津 300191
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土壤净化床,生态补偿标准,巢湖流域,生态服务价值,
基金: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协同创新任务(CAAS-XTCX2016015);水源涵养和生态保育清洁小流域技术综合集成应用推广项目(2017ZX07603-002)
为制定巢湖流域厌氧-土壤净化床工艺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生态补偿标准,通过额外成本、生态服务价值增量和环境成本测算方法,确定肥东县牌坊乡中心社区应用土壤净化床的生态补偿标准。结果表明,应用土壤净化床系统处理该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所需理论生态补偿量为123.24万元·hm-2·a-1,其中额外成本58.89万元·hm-2·a-1,生态服务价值增量68.11万元·hm-2·a-1,环境成本-3.76万元·hm-2·a-1。在土壤净化床运行过程中,农户可获得收益5.45万元·hm-2·a-1,无需得到额外补偿;水源涵养区政府自行承担额外成本投入的58.89万元·hm-2·a-1,下游地区政府需向水源涵养区政府补偿环境成本3.76万元·hm-2·a-1;土壤净化床工艺以47.78%额外成本补偿量在消纳废弃物上作出50.84%的补偿量贡献,同时对生态环境服务价值和环境改善作出贡献;根据生态补偿测算,尽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投入的额外建设成本较高,但通过消纳废弃物产生的生态服务价值远远大于额外成本。在水源涵养区,特别是流域保护中,厌氧-土壤净化床工艺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生态补偿标准能起到较好的生态示范作用,在水源涵养等生态敏感区需要地方政府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加强生态型农村污水处理系统的推广。
来源:2019年第5期
《农业资源与环境学报》期刊编辑部